各旗市区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林草局参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日前正式行文反馈至我科邮箱hlbrbhdk@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9日
(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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