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确立了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实施,2025年3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湿地保护工作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明确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两部法律法规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和我区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破坏湿地行为: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超标污水、废水,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滥采野生植物,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等污染湿地的养殖种植行为;
5.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如捕鱼、捡鸟蛋、破坏鸟巢等);
6.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7.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擅自开采地下水,排放蓄水;
8.擅自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9.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和监测设施。
违法处罚标准:
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责令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5000元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1万元罚款。
排干自然湿地或永久截断水源:处5万元–5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100万元罚款。
未按方案修复湿地:处10万元–100万元罚款。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处2万元–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产停业。
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逾期不改,罚款500元;破坏标志,罚款2000元。
破坏湿地监测设施: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5000元。
擅自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按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2000元罚款,并拆除违建。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需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损失。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湿地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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